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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如何对农药生产?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如何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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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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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这样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的:(1)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 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 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 隐瞒。
  (2) 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 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 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 产品。(3)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副产品农药残 留量的检测工作。(4)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农药案件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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