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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是什么?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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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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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认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客体和对象,确定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程序和范围,指明了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和标准。
     1、行政诉讼的审理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明确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理由是:   第一,根据宪法及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力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
     第二,实践表明,人民法院拥有监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优势,由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使监督更为广泛、经常、公正、有效。     人民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没有任何程序上的合法性鉴别权。
  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层次和等级比较复杂,而具体行政行为又可能是依据不同层次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因此,要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就必须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身是否正确合法作出鉴别。
    例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参照”即意味着:(1)人民法院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章,有权审查和确认其是否合法。(2)人民法院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等没有抵触,同其他规章也没有不一致,有权决定适用。
  (3)人民法院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抵触,有权不予适用,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判决。   (4)人民法院认为该规章同其他规章不一致,可提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2、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是进行合法性审查而非合理性审查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内容和程序,主要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
    人民法院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进行干预。来源:考试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只审查合法性的问题,而不审查合理性问题,其原因有二:其一,行政权、审判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各自依法行使的不同职权。
  行政权是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适当与否的问题,原则上应由行政机关内部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其二,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都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密切相关,人民法院只有通过司法审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相应的裁决,才能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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