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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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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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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的结婚证; 2、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3、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应当使用a4型60克以上规格的纸张书写或打印,并由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现场共同签字、按手印。
     4、现役军人出具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非现役军人出具身份证和户口簿。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结婚登记档案材料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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