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 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
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
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