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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权监督如何实现?

公安侦查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权监督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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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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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权监督 检察机关内部对侦查权的监督,主要涉及的是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从侦查监督部门来看,目前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主要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法监督四个问题。
   不愿监督体现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联系密切,出于人情和工作往来的考虑部分检察干警不想给侦查机关带来所谓的“麻烦”;不愿监督还体现在由于侦查监督部门的人案矛盾,及办案时间短的特点,部分干警不愿再给自己增加工作量。
     不敢监督主要出于警方的强势地位和态度。不管是在普通民众的观念中,还是在文质彬彬的检察干警眼里,公安机关都自带强势的威严,这也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尤其是近年来,不断有年轻干警加入检察队伍,而与之对接的往往是身经百战的公安干警,这无疑给年轻干警带来极大的挑战。
     不善监督一是由于制度的缺失,监督条件不明确,程序不完善;二是由于经验的匮乏,发现和获取监督线索的信息渠道不通畅且滞后,监督手段单一乏力,监督力度不足,重点不突出;三是由于新的挑战,现今非法证据排除重要性越来越凸显,而部分侦查监督干警非法证据排除意识不强,甄别能力不高,非法证据界限把握不准,非法证据线索发现渠道少,非法证据调查核实难。
     不法监督主要是指不依法监督,不规范监督,应该监督而没有监督,应该监督而没有依法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监督的做法各地方不一,甚至同一个侦查监督部门也会时常变换监督模式。
  侦查监督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明确可靠的监督模式既会影响监督实效,也会降低监督意识。此外,把握立案监督标准不严,为应对考核压力,片面追求数据也导致监督案件质量下滑。   从公诉部门来看,目前对警方侦查权的监督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督成效低,侦查人员渎职类的刑事案件量只是公诉部门承办的案件中极小的一部分,当然这一方面是由于法治化不断推进,类似案件量确实有所减少,但在案件审理中承办人还是会发现一些疑似线索,而当公诉部门将相关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后,部分线索就会不了了之,完全不能得到公安机关的任何回应。
    此外,部分公诉部门向公安机关制发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也都需要公诉部门主动再三提醒,公安机关才会给出相关回应。二是部门沟通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两大主要的法律监督部门,虽在对侦查机关监督上有不同的分工,但两者在承办刑事案件上密不可分,这就不可避免要求两个部门加强交流,而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基本上是由不同的分管副检察长领导,两个部门在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上几乎没有什么交流。
    三是监督意愿少。公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同样缺乏对警方监督的意愿。对于能以其他方式提醒警方错误的时候,甚少会选择使用直接监督的方式,更多的是选择采用沟通交流。而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更是主要由辩方律师在庭审前提出而启动。
   检察机关对公安侦查权监督建议: 一、突出监督重点。  重点监督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重刑事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着力监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严重侦查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侦查机关妨碍律师会见、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问题的监督。
    要重点加强对严重刑事案件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及动用刑事手段违法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监督力度。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充分发挥侦查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作用。由于监督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只有突出重点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才能保证监督质量和效果。
   二、建立监督合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及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尤为重要。  完善公安体制改革下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警务督察部门的协调联动和配合,建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衔接机制,尽可能消灭盲点,补强短板,提升能力。
  探索建立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完善专项行动沟通协调机制,现在各级公检法之间的联席会议就是一个合作交流的平台。   三、加强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善于把检方监督化成抵挡外部不正常干扰压力的盾牌的意识。
  一些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他们不知道相关法律知识,而很多是屈服于外部的干扰压力。比如,来自领导的破案期限要求的压力,来自被害人要求的压力,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侦查人员要巧借检察机关的监督力量,抵挡不正常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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