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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

检察机关与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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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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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存在 权力制约关系。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诉讼活动具有全 面监督权。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 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 涉”;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 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 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行使职权时存在着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的关系。
  (1)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保卫部门、监 狱都具有侦查权。  其立案侦查权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侦查机关逮 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终结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与此相对应,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侦 查机关可以提出复议、复核。(2)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是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关系。审判机关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检察权进行权力制约;检察机关通 过法律监督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通过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 和监督,确保国家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依法进行。
    具体有以下几 个方面:① 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抗诉权。在刑事诉讼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 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对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如果 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 机关行使抗诉权力同样受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制约。
  例如,人民法院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② 审判机关对检察院立案权、起诉权进行制约。对于人民检察 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自诉。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 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于 被告人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 判决,这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权对检察机关起诉权行使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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