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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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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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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伤残等级变化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 1、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六级伤残为34个月。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2、工伤保险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7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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