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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呢?

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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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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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起诉,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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