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所得应怎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凡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币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或其他管理办法是作何处理,均不能作为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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