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许可证但没有出产权证的房子能再次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 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大多数法学专家对此处的 “转让”理解为产权过户行为,而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
因此,对于该法 条的正确理解应是: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仅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将房子 过户给他人的,房管局不予办理。 故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有预售 许可证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方,若与他人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后将房屋卖给他人的,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所以有预售许可证但没有出产权证的房 子能再次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尽量不要居间此类没有出产权证的房屋,因为即使 有预售许可证但
产权证尚未办理,就可能出现一手房产证无法办理或延迟 办理的特殊情况,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再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将 得不到履行或无法按时顺利履行,出现履行不能或不能按时履约的法律风 险。
另,中介公司即便提供居间服务,也要在合同中明确告知买方该交易 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应 积极办理产权证,并在产证权出来后卖方配合办理按揭、递件交易等手续 的日期进行具体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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