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集体土地的主体是谁?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土地征收是指集体土地征收,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一般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来实现。
办理集体用地申请的主体一般包括两类
一、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3、区、县级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
二、相关主体
1、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即征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单位;
2、被征用集体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
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征收非农用地的,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应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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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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