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用地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 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 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 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用地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 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 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 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 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 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 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 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特批】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
批准:
(一) 基本农田;
(二)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 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 批。
第四十六条【土地征收公告与实施】国家征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 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 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 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 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 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支持兴办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
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幵发经营,兴办企 业。
第五十一条【大型工程征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
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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