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律问题
大师所言极是。格律是一种形式,是为了使诗歌具有音律美而制定,只要符合它,就会使诗歌读起来琅琅上口。而至于上下联词性相同,虚实相对,也是一种对衬美,易于记忆。
我之理解如下,供朋友参考:
毕竟我们处于一个新的时代,事物都在发展,包括语言文字。
格律诗还是对联,能够发展至今,一方面说明它有自身的艺术魅力,另一方面也说明它符合了时代的发展与要求,“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是自然法则,同样也适用于社会文化领域。
一、用韵:
格律诗的首句可入韵可不入韵,但二、四、六、八则必须入韵。
用韵有古韵与今韵之说。不是我们平常理解的普通话的一二声为平,三四声
为仄。
所谓“古韵”,就是指以平水韵和《词林正韵》为代表的诗词用韵系统;所谓“今韵”,就是指以这几年才拟出并在试行中的《中华新韵》为代表的现代诗词用韵系统。
平水韵也有它的局限性,分韵过多,有些字难辨归属,如“东”“冬”二字分属两个韵,不熟悉的人无法分别;又如入声字在普通话中消失了,初学者也较难辨别。
《中华新韵》以普通话为基础划分韵部,这给初学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因为它与普通话口语比较吻合,容易辨别同韵字,又由于韵宽,不容易出韵,利于更多的人参与诗词的创作,从宏观上看,有利于诗歌的繁荣。
学习今韵要比学习古韵要来得容易些,但是我们不能在强调今韵更能促进诗歌创作繁荣一面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现存旧体诗词联欣赏的一面。向前上推一千多年,人们欣赏的旧体诗词联,接触的都是古韵。
其次,诗词联未必就要给人看的,诗言志,作者主要用来记录或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即使面向读者,也未必面向所有的人,它可以专门写给朋友或某个亲人来欣赏。
古韵今韵各有利弊,而两者并非完全矛盾对立,又有双轨并行的原则,所以诗词创作时可以根据内容和选字的需要任选一种方式,只要不在同一首或统一组诗中混用古韵今韵就行。
由于今韵较古韵容易掌握一些,初学者可以先从今韵入手,有一定的基础以后,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古韵。
二、平仄:
平仄有如下几条规律。
首先要讲究“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规则。
即通常是上句的第一三五字平仄可不考虑,二四六句平仄必须相对。其次有如下要求:
1。全句任何位置必定没有连续的四个平声或仄声;
2。句尾三字必定没有连续的三个平声或仄声;
3。
全句必定至少有一连续的两个平声。
本人对古韵今韵也不是很了解,学习当中。同意“不以词害意”之说,格律是一种形式,立意是为文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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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律通则(试行)
中国楹联学会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楹联作为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独立文体,根植于中华民族悠久传统文化的沃土之中。从各种文学形式来看,楹联与包括骈赋、唐诗、宋词、元曲、民间韵律性文学等在内的其他文学体裁、语言、文论术语之间,既有互相包容、渗透、扶翼的共性,又有自己的规律、定则。
第二条 楹联是传统的格律文学,具有格律性、典型性。凡不符合联律基本要求的作品就不应称其为楹联。
第三条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
每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的两部分构成。上下联从形式到内容均为相辅相成、对立统一
的关系。
第四条 楹联文体质的规定性、适应性,要求创作与赏评坚持创新而不离传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字句对等。上下联的字数及其句数要相等。
第二条 词性一样。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
第三条 结构对立。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对应平衡。
第四条 节律对拍。联文语句的语流节拍,上下联要一致。
第五条 平仄对立。
联文用词缀句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位置的用字平仄要相反。对于单边两句及两句以上的复句联,每句句脚之平仄按音部递换,句脚拼节形成“仄顶仄,平顶平”的格局。 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六条 语意相关。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相关联,统一于主题。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用字的平仄声调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1)在近古与近代通行的韵书中字分四声,“平声”不分阴阳,统称为“平”,“上声”、“去声”、“入声”三种声调为“仄”;(2)现代汉语字音以“阴平”、“阳平”为“平”,“上声”、“去声”为“仄”。
判别声调平仄遵循“双轨制”,但旧声、今声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二条 语句的平仄结构以及两字(两个音节)或一个字(一个音节)为一个节奏,节奏点在每个节奏的第二字(一字节奏,节奏点即为该字,诵读时隔占一个节奏),以此安排平仄重复交替。
第三条 语句的语流结构按“二字而节”的常规节奏安排。 在其与句法结构的语意节拍不一致时,平仄结构是不变的,可据联文表达需求、作者态度表现与诵读需要组织或划分为种种相应的语意点顿句式。
一副楹联,或依节奏,或依意顿,只用一种方式,上下联要一致。
第四条 使用领字,在上下联相应位置要一致,词性要相同,允许不拘平仄相反律,且不与被领字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
据历史上诗联家创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①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②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③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④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⑤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字、谐音。句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顶足、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
第七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八条 忌讳:
①合掌。
②不规则重字。
③上联尾三仄、下联尾三平。
第九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条 本通则于2007年6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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