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各位好心人士帮帮我!关于继父子解除关
母亲是亲生母亲,你哥哥如果当初是判给你母亲的还是生父的?当初如果不是判给父亲并且有收养协议或者公证的的我们只能认定为抚养关系,只能起诉解除关系。
因为继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所以我认为你哥哥同意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能签订协议更好,要去公证机关公证,协议时最好有2名以上非亲属证人在场并签名。
所谓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具有...全部
母亲是亲生母亲,你哥哥如果当初是判给你母亲的还是生父的?当初如果不是判给父亲并且有收养协议或者公证的的我们只能认定为抚养关系,只能起诉解除关系。
因为继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样的继承权,所以我认为你哥哥同意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能签订协议更好,要去公证机关公证,协议时最好有2名以上非亲属证人在场并签名。
所谓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
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范围。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才具有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
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3.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
(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随之消灭。
收养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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