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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的,问:是否认为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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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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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的,问:是否认为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 : 应该是可以在法庭辩论之前提出。
   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的以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

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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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的,问:是否认为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 :没有指定举证期限并不意味着没有举证期限,所以当事人想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仍然得符合《民诉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并不像楼主所想的那样。
     附: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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