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怎么办?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全部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因治疗伤病所支出的有关费用。
因器官功能恢复的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可一并起诉。(注意一定要明确,不能模糊)
证据:收款凭证、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无法正常工作而遭受经济损失)
误工时间:
受伤不致残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一般为住院天数和医生建议出院后休息的天数之和。
受伤致残的,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以评残机构的评残时间为准)
误工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准)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带薪休假或者年老退休的人员是没有权利主张误工费的,因为受害人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护理人的收入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以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但残疾致使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不能超过20年,若实际超过20年,可判令延长5到10年。
护理人的收入: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50元/天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残疾人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收入×时间×伤残指数
居民收入先确定地方、再确定身份,选择最高者进行索赔。
时间的确定,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60岁到75岁的,为80-岁数;超过75岁的为5年。
注意如果受害人并没有因为残疾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残疾较轻但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人民法院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人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费用×赔偿期限÷使用周期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死亡补偿费=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收入×时间
居民收入先确定地方、再确定身份,选择最高者进行索赔。
时间的确定,不满60岁的,计算20年;60岁到75岁的,为80-岁数;超过75岁的为5年。
丧葬费=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若干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城镇或农村居民年消费支出×时间÷扶养人数×伤残指数(死亡时不用)
时间确定: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
18岁-60岁的,计算20年
60岁-75岁的,计算为80―年龄
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注意: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补助费均与受诉法院地有关,其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有变通。即先确定空间再确定身份。(代理原告一方,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考虑这个因素,另外要考虑到即使是农村户口也不一定完全按农村标准计算,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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