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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状对方不签,是否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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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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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涉及到公告的,一般是被告无法联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同时,该问题中的当事人属于拒绝签字,不属于公告送达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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