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一要退伙,退伙前的债务怎么分担?
例:2005年3月张三、李四、王五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2006年6月,王五提出退伙,张三、李四同意,三方约定王五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2006年8月,一直向餐馆供货的赵六要求餐馆偿还债务2万元。
那么,赵六能否向王五提出偿还请求?可以。王五退伙时三人的约定对合伙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34条、第35条第2款分别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王五在退伙时应当对退伙之前合伙对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因与张三和李四达成不承担合伙债务的协议就能免责。 处理本案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餐馆应当计算在王五退伙时餐馆对外的债务,并准确计算出在当时对赵六的债务数额,这是赵六向王五请求偿还的依据。
假如王五退伙时餐馆欠赵六L5万元,则赵六仅有权向王五提出1。5万元的请求。由于三人出资额相等,没有明确债务分担方法时,则根据他们出资额的比例分担。 如果王五偿还赵六1。5万元的欠款,则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有权向张三和李四分别提出0。
5万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