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工龄该怎样计算?
关于工龄的规定始见于1953年01月26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即“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总的工龄也叫累计工作年限。而本企业工龄即连续工龄,也叫本企业工作年限,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可以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的情况大致如下: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全部
关于工龄的规定始见于1953年01月26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即“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
总的工龄也叫累计工作年限。而本企业工龄即连续工龄,也叫本企业工作年限,指工人或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
可以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的情况大致如下: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计入本企业工龄。
因此,有些合同制工人在单位上干了几年后离开了一段时间,最近又回来继续工作,像这种情况,他们的累计工作年限应包括离开单位前的工作年限,从继续工作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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