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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湖南益阳城区的十家城市信用社巳撤消关闭,当地政府对原城信社职工进行一次性工龄补偿时只计算职工在信用社工作的工龄,他们调入信用社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补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全部回答

2006-08-03

0 0
    北京市就职工正常调动的连续工龄以及领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不知道湖南是否也有相关规定。现将北京的文件内容摘录给你,仅供参考: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2日)京劳关发[1996]153号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定医疗期,续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应计算为现单位的工作时间。 。

2006-07-25

10 0
一次性工龄补偿只针对本企业工龄,而非连续工龄,因此,当地政府的做法并无不当。

2006-07-25

16 0
合理

2006-07-25

14 0
这样是对的,工龄就是你在本单位的工龄不是把以前别的单位的工龄都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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