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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伙人还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吗?

委托了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其他合伙人还可以执行合伙事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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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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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 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决定委托张某作为合伙执行人,并约定了委托范围,即企业 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事务处理等活动。
  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 伙事务。  全体合伙人已经委托张某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就没有必要 再直接插手企业经营事务。
  本案中李某擅自任免员工、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这就与张某执行合伙事务之间形成冲突与重 复的局面,不利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因此,王某不能再直接进行合 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虽不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 但是有权监察张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必要时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会计 账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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