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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协议房的交易上面,很多房主还没有拿到产权之前就想销售获取利润,此时多会选择公证协议、等办理产权之后再过户的做法,但是这种交易方式对买方来说是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法律只承认一种交易:就是产权过户。没有产权的房屋交易并没有效,因此房主要求收回房屋也能得到法律保护,买方只能拿回自己的已付款。
办理房产过户不须要委托,中介要你签的合同内容你有没有看过?里面怎么约定的?交款日期、交房日期、违约责任怎么约定的?是先交钱还是先交房? 对方不付钱就不交房,违约的是买方。中介拿什么告你?除非你不会中介费,中介没有告你的理由。 事实上,签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事,中介可以联系双方,指导交易手续,但中介无权干涉,更不能强迫买卖。 办理买卖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契约》都应当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有房管部门监督公证,并且,买卖合同必须遵循当事人意愿。被强迫或是欺瞒的合同是无效的(须举证是被强迫或欺瞒),不是随便谁在什么地方私下签个字就行的。 如果你跟买方约定了在2010年2月28日交款交房,那么届时,你和买方直接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就行了,没中介什么事儿。 至于中介,给他中介费就行了,其他的不用理他。
定金是不可退的,一旦合同关系确立并交纳定金之后,如果交纳方单方面毁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归收取方所有;当然,如果收取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至于“订金”,可以视为意向金,在合理期限内如果任何一方那个提出解约,则该订金都可以要求退还并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部01年8月颂布的第97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如果你在求购二手房时通过中介已与原房产权人签订了合同后,而原房产权人单方面提价后中介单位协调失败,那么违约方是原房产权人,并且中介方是连带违约责任人。通俗的讲,你要按原商订价买入,卖方提价不接受,中介方不能解决问题就是中介不成功。 所以,不但要退还中介费,而且你还可按《合同法》索赔定金的二倍。不但向工商部门或房管部门投诉追还中介费,还可将原房产权人和中介单位告上法庭去索赔, 你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中介单位并言之有预地先索回中介费。有理走遍天下,为维护自已权益,管它链家不链家。 供思考。
你好,我是做二手房买卖的。1,你可以到你所在区域二手房中介公司先了解一下目前你所在小区的市场行情,挂牌价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和中介公司的建议挂价,2你的产证没有下来,如有客户要买你的房子,可以先在中介公司让客户交付定金给你,签订购买你房子的合同,你要把购房合同交给中介方,保证买方权益,等你产证下来,你到银行还贷款,注销他项权证,你的房子才可以正式进行二手房的过户交易。3苏州这边二手房的税费是客户出的,你作为业主仅需给中介方中介费
走资金监管,网牵
房屋交易评估价格由税务机关等机构评定
居住权是使用权,所有权是物权。没有产权只有居住权的房屋是不能过户的。
已按照约定支付了房价款,并实际占用标的房屋,合同有效。协商不成,可起诉,诉讼要求履行合同就行。官司打赢后,法院可向房产局发协助执行通知,就可以过户了
物业是仆人,业主是主人,一定要明确这个观念!即使违反了城市规划,物业只有警告的权力,没有其它权力。物业只有服务的权力,没有管理的权力,虽然自己叫做物业管理,那是自己封的,法律不支持。 如果能够找到开发商的经过当地规划局盖章批准的施工图纸,看看图纸的情况就好了,一般规划局和城管都是依照图纸来管理。
1、合同应该是成立的:但是我没有见到相关条款所以也不敢100%肯定。 2、中介费:不算低,但是属于正常范围内(国家规定中介费上限为成交价格的3%)。 3、如果业主出现无法偿还抵押贷款的情况导致不能过户,那么属于业主违约,不仅定金可以拿回,而且业主还应该双倍返还。 4、如果你们一方现在中止合同,定金是不能取回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5、没有100%安全的房产交易。如果上家不见了,严重的话,那么他的性质就从不履行合同变成了诈骗了。 6、如果签订正式合同之后,你们完全可以要求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再交纳购房尾款,这样可以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你好! 不同意沈阳乐乐的。 1、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证没有过户,房产还是卖方的。 2、卖房人坚决不卖了,法院无权判决强行过户给买房人。但是,可以判卖方双倍返还购房款。
别墅业主跟所有的业主一样,都期望自己的家和谐安定。相对于 普通住宅,别墅在空间设计、装修材料等方面对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的 要求更高,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对别墅的投诉也呈增多趋 势,别墅的品质问题更是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买别墅与买普通商品住宅一样,签订的是同理手续的方法和程序也一模一样。但是,别墅终以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才能更好地保障业第一,签订合同时,要控制建筑的暂测面禾特别是独立式别墅,在面积计算上更容易出差错露台、汽车房乃至前后花园面积等,而普通住宅第二,别墅土地面积的分摊尤为重要。尽管中不一定把分摊面积另外列出,但是其分摊面私体位置等等都应当明显地在合同图例中标明,据,可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三,关注土地使用权。购买了别墅,并不一般由建筑物和土地两者构成,出售房价应当内容,因此当开发商说“奉送花园”时不能把它当能“奉送”的,一定要“白纸黑字”规定清楚,第四,要注意别墅地块的性质。就像商品房或者村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这种房子被称为墅是造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买这种别墅今后是|要请开发商出示土地出1 上证明,表明开发商确实e|第五,关注别墅的重塑性。买别墅最重要|使用权是你的,即使建筑物被折旧和损坏,只就可以在地块上再造房子,这种现象称为“别_的重塑性”,关注其重塑性就能使别墅保值升值。
相当详细,我只想补充一点,当买方单方面毁约时,中介是有权分一半的 定金的,因为没有中介的劳动成果就没有买方的定金,还有再卖方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里面会有这一条,所以说这时没法避免的,正规的中介都会在银行有履约帐户,收到定金和首付款时会出具收条,这个可以放心。
由于目前你们尚未结婚,不属于夫妻关系,故如果合买的话,不要仅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而应该在产权证上做两个人的名字,这样的话,才能证明是共有产权(由于购房后,双方感情不好,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例较为常见,故提请注意),另外购买二手房的话很多地方都是可以申请按揭贷款的. 对于二手房的选择,当然要考虑地段\价位\结构\楼层\朝向\户型等等因素,在此就不在多说了,另外卖方的产权要清晰也是最为关键。而且一定要买可以办出产权证的。
支持专家的意见,正确
这是一桩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买家把钱都给完了,卖家又反悔了。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至前不久,正好是房地产涨价迅速的阶段。卖家自始至终没说反悔因为涨价,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买家的委托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部长安刚律师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则上应当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6年4月,李先生与王先生在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坐落在西青区,成交价50余万元。合同约定,双方于6月底之前到房管局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贷款手续。签合同当日,李先生交了定金2万元。6月中旬,二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两天后,李先生将首付款28万元交付到资金监管中心。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当天,双方还一起到银行办了贷款审批手续。 直到8月,贷款审批手续才批下来,李先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又通过中介公司联系王先生。王先生表示,自己本打算卖掉这套房子再买别的房子,但李先生在办理贷款期间故意拖延,造成自己不能及时得到房款,继而买房违约,所以不能再配合李先生过户,双方的买卖关系应解除。 李先生无奈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向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律师咨询。安律师听了李先生的情况后表示,根据天津市的审判实践,李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积极尽付款义务,不但交付了定金,而且交付了首付款,并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虽然类似案件有判决买方胜诉的,但是本案不必然胜诉。李先生决定委托起诉。 开庭前,安律师向中介公司了解情况,据业务员讲,卖方王先生并未明确表示房屋价格上涨违约,认为是李先生拖延期限。业务员含蓄地说,“当时房价确实每天都在涨。”开庭时,安律师则表示,原被告约定2016年6月底前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同时申请办理贷款。而实际上原告申请办理贷款是在6月中旬。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不能掌控贷款审批周期。被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故意拖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开庭后,李先生为表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到农行将剩余房款20万元一次性交付完毕。最终,法院判决买方李先生胜诉。
你好! 由于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房产证无法保护你的权益。建议要买就立即过户。
一、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情况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已成为房产市场上一种最火爆的交易类型,但是交易过程中常会出现买卖双方反悔的情况,下面将主要列举卖方反悔的情况: 第一种,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种,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毁约。 第四种,公司没有及时向卖方转缴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暂保管定金约定不明,导致卖方要求确定合同无效。 一旦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以上述理由反悔,主张合同无效,买该如何应对,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具体对策如下。 二、二手房买卖中卖方反悔怎么办? (一)针对第一种情况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针对第二种情况 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还需从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2、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 (三)针对第三种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买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四)针对第四种情况 由于定金合同必须缴付定金方才生效,而现在二手房交易时,买方往往是把定金缴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缴给卖方;卖方则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中介公司保管。因此,为了确保定金合同生效,买方应当在定金合同里面约定,中介公司转缴定金的义务或者约定定金由中介公司保管视同缴付卖方。同时,必须委托正规的中介公司进行居间买卖,以保证交易的安全和成功。 上面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双方反悔怎么办?”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到大家,但是小编要提醒的是二手房交易纠纷复杂多样,纠纷的可能性也很多,总之大家在过程中多加注意。
情况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情况二: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情况三:因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毁约; 情况四:公司没有及时向卖方转缴定金或者由中介公司暂保管定金约定不明,导致卖方要求确定合同无效。
无论国家法律角度,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是阻止“小产权房”买卖的,小产权房主要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购买小产权房要看是否存在国家征收风险,一有此风险,就必然存在个人购买小产房权属与乡政府或村委会集体利益争议的问题,此点在合同上怎么写都没用。 小产权房通常交易为签订集体转让合同,并有集体盖章,想再有保障一些,得请律师做公证。严格来说,小产权二手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根据这些房屋性质的不同,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 已购公房,购房人只要补齐土地出让金,也就是购买房款的1%,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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