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新法”“旧法”如何选择适用?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会涉及新法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前的违法行为,能否依据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问题,即法是否有溯及力问题。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法是没有溯及力的,即“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又称为法律向前看,不向后看,其含义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即新的按新规定办,旧的按旧规定办,不允许“秋后算账”。
“法不溯及既往”有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法不溯及既往”是基于信赖保障原则产生的,人们往往出于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信赖安排...全部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会涉及新法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前的违法行为,能否依据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问题,即法是否有溯及力问题。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法是没有溯及力的,即“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又称为法律向前看,不向后看,其含义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即新的按新规定办,旧的按旧规定办,不允许“秋后算账”。
“法不溯及既往”有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法不溯及既往”是基于信赖保障原则产生的,人们往往出于对国家法律秩序的信赖安排自己行为,同时国家也应保障这种信赖,以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维护国家自身的威信,以取信于民。
如果法律可溯及既往,那么以前的合法行为到现在就很可能被当做违法而受到法律追究,现在的任何合法行为也都有可能在将来被视为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也就不能成为真正的规范。“法不溯及既往”要求国家不得对已完结的事实重新作出对公民不利的法律评价,这是对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法不溯及既往”也有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后半部分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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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违法行为发生时和处罚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般应当适用旧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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