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行?业主以小区公共绿地被其他业主圈占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依此规定,一般情形下,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属小区业主共有。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私自圈占公共绿地,或是用栅栏将公共绿地变为私家花园,或是毁绿,将公共绿地变为自家菜地,由此导致其他业主不满。 有些业主不愿意与占用公共绿地的业主产生矛盾,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和纠正。但因物业服务企业本身无执法权和强制力,只能进行说服教育、疏导,效果甚微。另外,也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怠于管理的情形,对业主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不加制止。 在此种情形下,部分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表示抗议。占用公共绿地的...全部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依此规定,一般情形下,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属小区业主共有。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私自圈占公共绿地,或是用栅栏将公共绿地变为私家花园,或是毁绿,将公共绿地变为自家菜地,由此导致其他业主不满。
有些业主不愿意与占用公共绿地的业主产生矛盾,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和纠正。但因物业服务企业本身无执法权和强制力,只能进行说服教育、疏导,效果甚微。另外,也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企业怠于管理的情形,对业主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不加制止。
在此种情形下,部分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表示抗议。占用公共绿地的行为存在不当甚至违法之处,但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企业确实负有对公共绿地管理的职责,其在发现有业主圈占公共绿地或有毁绿行为时,不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还要视情形及时向规划、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因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的基础是提供的物业服务,所以业主以公共绿地被占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无理,一般应不予支持。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该住宅小区内,公共绿地被圈占或被损毁的行为极其严重,则可认定物业服务存在较严重的瑕疵,可以酌情减少业主应当交纳的物业费,或者免除、减少业主应承担的违约金。
另外,公共绿地被少数业主非法占用,业主委员会或者实际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