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有外遇提出分手的彩礼怎样处理
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以是否登记为准。我暂且理解你所述的婚前为未登记。未登记,则婚姻状态不成立。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因此,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的彩礼等均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 那么彩礼应该算什么性质呢。应该是男方赠予女方的财产。赠予以赠予方表示赠予,授予方表示接受为一个完整的民事行为,行为的成立以授予方是否表示接受为准。既然女方已经表示接受,那赠予的财产的所有权就应当归女方所有。 但男方的赠予是有条件的,条件是女方要答应结婚。从目前来看,女方肯定是不答应再结婚了。所以附条件的赠予以条件是否实现为民事关系成立的前提。显然条件不成立,那民事关系也...全部
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以是否登记为准。我暂且理解你所述的婚前为未登记。未登记,则婚姻状态不成立。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订婚的规定,因此,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的彩礼等均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是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
那么彩礼应该算什么性质呢。应该是男方赠予女方的财产。赠予以赠予方表示赠予,授予方表示接受为一个完整的民事行为,行为的成立以授予方是否表示接受为准。既然女方已经表示接受,那赠予的财产的所有权就应当归女方所有。
但男方的赠予是有条件的,条件是女方要答应结婚。从目前来看,女方肯定是不答应再结婚了。所以附条件的赠予以条件是否实现为民事关系成立的前提。显然条件不成立,那民事关系也就无效了。既然是无效的民事关系,财产也就应当返还男方。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财产交与了女方,女方进行了保管,这种保管是无义务的,我们称为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的财产,利益享受人,即男方,有义务为提供服务一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费用标准以当地生活水平和财产价值为参考依据。
同时,男方的赠予虽然是附条件的,女方的接受也是附条件的,即男方应当娶其为妻,并对爱情忠诚。男方既然违反了。也是对女方精神的一种损害。虽然我们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无法追究责任。但男方应当主动承担起精神损害的责任,予以一定的补偿。
个人认为,补偿不宜过高,因为毕竟是恋爱阶段,并不是婚姻。恋爱是有自由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