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和男朋友签定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爱情协议》:我们彼此相知,真心相爱,历经爱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经慎重考虑,父母双方同意,五年内我们自愿结为秦晋之好,相亲相爱一生,为了使这五年的爱情更加牢靠,特签定此爱情协议,内容如下:(1)互相忠实于对方,不支持第三者插足,更不得有越轨行为,如女方分手须赔偿男方五十万元。(2)男方必须尊重女方,不经女方的同意,男方不准——(3)男方必须听从女方的话,受女方的管束,并对女方关心呵护,无论任何原因,任何情况,男方不的打骂女方,女方亦不得打骂男方。(4)男方必须有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分配地区和单位无条件服从女方的意见,但女方必须有护理(本科)自考学位。(5)男方必须有能力保障女方的生活幸福,承担女方的一切花费,但要合理,并征得男方父母的同意。(6)男方必须对女方的父母尊敬孝顺,但分手时除外。(7)男方不得干涉女方的自由,对女方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男方必须无条件满足,但要征的男方父母的同意。(8)订婚,结婚日期有女方决定,男方必须达到女方的满意,但女方如提出分手,须十倍赔偿男方订婚结婚的损失。(9)男方必须对女方的一生负责,一生唯爱女方,女方亦然。(10)女方除了遵守本协议的第一款外,其他行为不受约束,但提出分手除外!男女双方如果违反上述行为,导致爱情破裂,必须一次性赔偿对方精神伤害费两万元,此标准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每年增长一万元,此协议二十五年内有效,结婚时续签结婚协议,2002年5月20日,签定人:我的名字,男方的名字,并且按了手印,全文就是这样的。我和他相处四年了,他现在还读着大学,而我早就参加工作了,我感觉他爱我的方式我接受不了,现在我提出了分手,想和另外一个男孩结婚,以前的男朋友便把我告上了法庭,这个协议原文至今在我手中,男朋友告我的那个协议是一个复印件!他向我索赔60万元之余,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现在的情况是:第一是我主动提出分手的,违反了第一条,第二:他和我同房怎么举证?第三:我打了男方,他有我向他道歉的手机短信为证据。第四他有两个大学的学历。并且是正规大学的,但我连专科学历也没有,第五六七款根本无法举证呀,第八我俩当初2003年订婚时他家花费了近万元,第九男朋友对我也很好,没花心,第十恰恰是我主动分手的!请大家仔细看看我们签定的协议,和原文一字不差的,我该如何辩诉,请大家给我支个招吧!男友已经找好律师把我给起诉了,急!求求你们了!
看了你以上内容,对你是深表同情,还没有结婚,人身自由已经受到婚姻爱情的限制了。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你提出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你,解你燃眉之急。
据了解,为了让婚姻和爱情更加牢靠,“爱情协议”正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中流行起来。 协议内容一般都是夫妻忠实于对方,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如果出现了违反这一条款义务的行为,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有些协议甚至约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精神伤害费几十万元等。
2002年底,上海一家法院判决了全国第一起根据爱情协议要求而赔偿无过错方30万元损失的案件。一审判决后,男方很快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拖了几个月后,由于双方...全部
看了你以上内容,对你是深表同情,还没有结婚,人身自由已经受到婚姻爱情的限制了。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你提出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到你,解你燃眉之急。
据了解,为了让婚姻和爱情更加牢靠,“爱情协议”正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中流行起来。
协议内容一般都是夫妻忠实于对方,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如果出现了违反这一条款义务的行为,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有些协议甚至约定了赔偿的具体数额,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精神伤害费几十万元等。
2002年底,上海一家法院判决了全国第一起根据爱情协议要求而赔偿无过错方30万元损失的案件。一审判决后,男方很快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拖了几个月后,由于双方均没有必胜把握,才于2002年11月达成庭外和解,原被告协商解决,女方获得赔偿25万元。
于是,“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没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级法院的认定,就使得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在法院系统的认定具有模糊性。尽管此案在当时引起很大争议,不过,近几年来,继上海的第一个忠诚协议案例判决之后,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审结过数起类似的案件,都认定爱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其法律依据是新《婚姻法》,只有过错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会支持。
从其适用的法律依据来看,法院判决“爱情协议”或者“忠诚协议”有效的法律依据是针对已婚者对另一方的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
而你们却还没有结婚,并不受忠实义务的约束,也就是说法院不能依据你违反婚姻法的夫妻相互忠诚义务而判决让你赔偿。另外,我国《合同法》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你这部分协议要求双方互相忠诚的条款也不适用于《合同法》,他不能以违反协议为由要求你赔偿。
从法律理论上讲,婚姻关系的确立要以婚姻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只有在登记以后,才产生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之前,一个人是自由的,不应该受任何限制人的情感、行为之类的协议约束,即使有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而在你们的爱情协议中,列举了种种限制人身自由、情感自由的条款,因此,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对于那些约定了赔偿金的条款,实际上也是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本质上区别于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婚约(婚约中有关人身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有关财产的约定一般认为是有法律效力的)。
至于你曾经打了他,只有在有实质损害的前提下,他才有权诉你侵权,而不是违爱情之约。
另外,即使法院认定你们的爱情协议有效(最多也是部分有效,有关财产内容的约定),在你不承认你持有原件的情况下,他所持有的是协议复印件的证据的效力就大大折扣,你可以主张他所持有的协议复印件是无效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