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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类商标和14类商标为同一个名称,是否会存在侵权问题

我经营玉器,在14类注册了“原子城”商标,并使用在玉器包装上。 另有一个外地人在39类注册了“原子城”商标。现在,他投诉我,说我在玉器包装上使用我自己注册的“原子城”商标,侵犯了他的商标注册权。当地工商局也来查我,要处罚。 请问,我在我的产品包装上使用我自己注册的商标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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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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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 你注册了14类的商标,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属于合法使用。 对方注册的是39类的商标,39类属于服务商标,也就是提供包装服务的。你没有从事包装服务,更没有在提供包装服务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工商局的处罚也就没有依据了。 目前地方工商局负责商标的使用管理工作,但是全中国工商系统中,真正懂商标的没有几个。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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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有个网站,是律师在线解决法律问题的,你去看下也可以,不知道他们会否解决你这个问题吧。去百度搜下110网,律师在线能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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