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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样的关系?

《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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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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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与慈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 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行政法 规大都对慈善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特殊主体做了规定。
     《慈善法》与《公益事业捐赠法》《信托法》《合同法》的关系。《公益 事业捐赠法》主要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的慈善捐 赠事宜做了规定,《信托法》专门有公益信托一章,《合同法》专门有赠与 合同一章。
  以上法律与《慈善法》重合和交叉的地方,二者并行不悖,在 各自的调整范围内继续适用;二者不一致的地方,则适用《慈善法》的规 定。   《慈善法》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关系。
  《慈善法》第8条第2款规定,慈 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但这并不 意味着所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都是慈善组织,也不能说 《慈善法》就是这三个条例的上位法。
    例如,中华慈善总会属于慈善组 织,而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就不属于慈善组织。以上三大条例及相关实施 办法,一方面要在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活动支出和 管理费用等方面与《慈善法》的规定做好衔接;另一方面,在《慈善法》出 台后,这些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的关系。这两部法律是并重的,互不隶 属。《慈善法》中并没有提到红十字会,因为红十字会是人道组织而非纯 粹的慈善组织,与一般慈善组织相比有特殊性,其一些职能与职责是其他 慈善组织所没有的,因此其组织与行为应当由专门的《红十字会法》来规 制。
    同时,红十字会的部分业务活动又确实属于慈善范畴,《慈善法》作 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对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应当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红 十字会在开展慈善活动及与慈善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如果《红十字会法》 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仅作了原则规定,仍然应当适用《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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