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 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 救助活动。
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 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 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 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 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