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 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 个人的活动;(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全部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 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 个人的活动;(二)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 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 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 毁。第八条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 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 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