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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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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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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理人作为自然人时,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与保险公司签订 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区域内推销保险产品,按保险业务提成取得 佣金收人,佣金收人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与保险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代理合 同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 受劳动法调整。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了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合 同;或者双方虽签订了代理合同,但保险公司实际安排个人的工作岗位不是从 事保险代理业务,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也非根据保险业务提成,而是按月支付工 资;或者双方虽未签订任何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接受保险公司的管理、指挥 和监督,提供的有偿劳动是非保险代理性质的公司其他业务,则上述个人与保 险公司的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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