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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自己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如何处理?

因为卖方违约,导致自己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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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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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4日,甲粮油批发商与乙粮食收购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曱粮油批发商向乙粮食收购站购买2吨大米,全部货物于2月20日之前 交货。2011年2月5日,甲粮油批发商与丙超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粮油批发商向丙超市出售2吨大米,全部货物于2月21日之前交货,如果 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该合同数量、规格均与甲粮油批发商与乙粮食收购站2月4日签订的合同一致,但两份合同直接的价差600。元。。 后来因乙粮食收购站未能按约交付大米,致使甲粮油批发商无法向丙超市交货,甲粮油批发商因此向丙超市支付违约金1000元。
  甲粮油批发商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乙粮食收购站赔偿损失。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对第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承担 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含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 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 法律规定,可出,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约行为实际 上已经给对方造成财务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
  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得到的利益因违约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这种 丧失的未来利益必须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且必 须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罔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因为乙粮食收购站违约导致的甲粮油批发商的直接损失是支付 的违约金1000 间接损失是两份合同直接的价差600元,因此,甲粮油批 发商的损失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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