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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

什么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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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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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新的形势任务,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中央纪委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循党章规定,聚焦中心任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腐败分子往往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作风专横于一身。  例如,2016年,北京教育学院宣武分院组织教职工赴国外考察交流期间,组织公款旅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定给予北京教育学院宣武分院院长阮秉刚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院副院长陈卫、祁建新、孟欣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西城区疾控中心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定给予该中心党委书记赵玲玲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主任刘淑岭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副主任兼纪委书记秦京宁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主任助理李清同志党内警告处分;西城区环保局副局长邓焕哲同志、办公室会计苏文成同志在“低谷电补贴”发放工作中,未严格履行职责,致使补贴款被该局干部王某(另案处理)恶意套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决定给予邓焕哲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苏文成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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