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人员应该如何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计划生育登记管理工作?
外出打工人员应属于流动人口。根据我国《流动人口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笃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也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1)因出差、剠爱、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同时,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 (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全部
外出打工人员应属于流动人口。根据我国《流动人口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笃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也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1)因出差、剠爱、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同时,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 (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该条例第八条还规定:“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