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加盖印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 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 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上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才有效。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第2条发票专用章启用 时间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 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 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通知》第2条规定,目前没有刻制发票...全部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 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 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上应加盖“发票专用章”才有效。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7号)第2条发票专用章启用 时间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 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 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通知》第2条规定,目前没有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 于2011年3月31日前刻制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备案。
4月1 日后,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印章代替。
已经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 前刻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 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并报主管地税机关 审查备案。
2012年1月1日后,旧式发票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
第3条规定,《公告》前已经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或其他印 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