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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哪些主要内容?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哪些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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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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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 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 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 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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