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压作业?
“高压”就是指较高的压强,在工业、医学和地理上都有 高压的概念,在本条里的“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
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在不同行业里认定高压的标准不 同。例如,在压力容器中,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为10 MPa以上 低于100 MPa; lOOMPa以上为超高压容器。 在电力行业,何谓高压,也有不同标准。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设备对地高压
高于250伏为高电压;输送电力线路10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线 路。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居民用电的电压单相是220伏,三相是 380伏。 对人体而言,无论是380伏,还是220伏,都不是安全
电压,都可以致人伤亡。但是人体接触220伏或者38...全部
“高压”就是指较高的压强,在工业、医学和地理上都有 高压的概念,在本条里的“高压”则属于工业生产意义上的高
压,包括高压电、高压容器等。在不同行业里认定高压的标准不 同。例如,在压力容器中,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为10 MPa以上 低于100 MPa; lOOMPa以上为超高压容器。
在电力行业,何谓高压,也有不同标准。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设备对地高压
高于250伏为高电压;输送电力线路10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线 路。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居民用电的电压单相是220伏,三相是 380伏。
对人体而言,无论是380伏,还是220伏,都不是安全
电压,都可以致人伤亡。但是人体接触220伏或者380伏的电, 都有自救的可能,而1000伏及其以上的电压等级的电,对人体 会有严重的伤害,人体没有自救的可能。
因此2001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3号)中规定的高压电是指1000伏以上电压等级。该司 法解释中所称高电压的具体指标,是以电对人体的危害性作为
判断标准,是一个法律标准,并非电力行业上的技术标准。
随着 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特别是输电电压在不断提 高,而人体所能允许通过的电流是不变的,即人体电阻基本上是
不变的。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高压电的标准是1000 伏以上电压。
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使用高压容器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就是高压容器的使用 者。如果是高压电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则依具 体情况而定。因为电必须有一定的载体才能存在,高电压对周
围环境的危害是以电的载体衡量的。
高电压的载体应当包括高 电压变压器、高电压电力线路、高电压电力设备等。从过程上 看,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环节必须以一个网络联系起来,并
且同时进行。而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一般情况下分属不同主 体。
如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 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
责任主体就是输电企业,在我国主要是电网公司。如果是在工 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 营者。
从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受害人故意”,是指受
害人自杀或者自伤行为。对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经营者不承 担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这里的“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通常理解,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指自然灾害,即因自然原 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一般性自然灾害不得作为 不可抗力;二是指社会事件,即因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如
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等。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如在高压触电情形中,受害人在高压 电下违章作业和施工,攀爬电线杆塔、变压器,在高压电线下钓
鱼,都属于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形。因此,从平衡经营者和受害人 双方的利益出发,规定被侵权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 任。
这里的“减轻”应当是相应减轻,如果受害人的过失很轻,
可以减轻经营者一点责任,如果受害人有严重过失,如违反法律 规定,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或者电力线路行为而触电 的,经营者基本上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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