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因病致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有哪些呢?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救助原则)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对象范围)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全部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是指对本市城乡居民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由政府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救助原则)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对象范围)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对象范围为: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家属(配偶和子女)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
患大病重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
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纳入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范围。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区、县政府领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工作。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区、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一)家庭成员住院治疗、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门诊大病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
(二)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家庭财产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全额救助和差额救助)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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