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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销合同且超期限的代销产品是否属于代销业务?

没有代销合同且超期限的代销产品是否属于代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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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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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销关系的确立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未签订代销协议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 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回等。此 外,在确定为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我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销售代销货 物,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不管是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者企业销售他人交付 代销的货物,均视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 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 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 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因此,企业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 的情况下,应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计 算缴纳增值税,与受托方是否将货物销售 无关。
  如有委托方将委托代销商品退回的 情况,则应根据情况视同退货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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