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哪些问
实践中,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遇到了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对此,应当结合选举法的规定 和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 关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 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 提名的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 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 这种办法便亍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 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效果也好。
对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哪一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 人,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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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情 况,遇到了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对此,应当结合选举法的规定 和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 关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问题。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 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 提名的办法。即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 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
这种办法便亍统筹考虑代表的结构比 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效果也好。
对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哪一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 人,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
办法,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 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级和乡级 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选区内的政党和 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中央和省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 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 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2) 关于选民或代表自荐当代表候选人的问题。在以往的 县、乡换届选举中,一^地方出现了选民或代表自荐当代表候选 人的情况。选民或代表究竟能否自荐当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 法的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享有选举权和因 患精神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者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每一个选民不仅具有选举 的权利,而且也有被选举的权利。但要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符 合法律关于提出候选人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代表候选人,采取 的是推荐制,而不是申报登记制。选民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 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推荐或者选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对 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的 选民或代表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在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 有10人以上(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Q对 于这种情况,选举委员会要区别情况加以处理。
对于反映选民 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 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候选人名单,简单以“动机不纯”等理 由而拒绝自荐者,是不妥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骗取选 民或代表签名的,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要妥善做好相应工作。
(3) 关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按应选名额提,还 是按差额数提的问题。对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人数
提,还是按差额数提,2010年修改选举法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 规定。
只有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 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每一 选民(3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 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但对于在直接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候选人人数如何把握,以及在间接选举中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如何把握,各地理解不一致,做法也不相 同。
对此,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在第29条中规定:“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 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 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这是考虑到,推荐人如果按 差额数提名,就不能明确表达出提名人希望由谁当选的意愿。
(4) 关于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推荐与选民或代表10人以 上联合推荐之间的关系问题。选举法规定,在选举中,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 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上述规定,选民 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 荐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人选作种种 “变通”处理,或干脆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或在酝酿、协商中悄悄 取消,或作党派团体提名候选人的“差额陪衬”。
上述做法,不 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造成选举工作上的被动。通过选票表达 选民或代表的意志是民主选举的一个基本特点,选民或代表不 仅有投票的自由,而且有提名候选人的权利,这是我国选举制度 的特点。
因此,无论是政党提名的,还是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 的,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如果代表 候选人人数过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5) 关于选民提名代表候选人,是否限于本选区选民的问 题。
直接选举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 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 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 当选。
(6) 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的 问题。要求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身份,主要是明确 本人身份信息、个人履历等情况,包括是否取得了外国国籍或者 外国永久居留权。
在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有些媒 体报道,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 留权,社会上对此议论比较多。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 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 国籍。
”根据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说,中国公民一旦获得外国 国籍就不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得外 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情况相对复杂,他们并没有丧失中国 国籍,也还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由于他们常年旅居 国外,难以充分履行代表职务。
选民和代表有权了解被推荐者 的这些情况,以便选举时作出充分考虑。鉴于推荐代表候选人 是选举的初始阶段,相关情况由被推荐者告知选举委员会或者 大会主席团,由他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代表候 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有不实内容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 团作为负责主持选举的机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有关情 况,以保证选民或者代表根据真实的信息作出判断选择。
需要 注意的是,选举法将如实提供个人基本情况的主体规定为“接 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明确表示不接 受推荐时,便不能要求他们提供个人相关情况。
(7) 关于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时,被提名者不接受的问题。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要 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见。如果被提名者不接受提名,表示不当候
选人时,可做提名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者 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如果 提名者坚持要提,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代表、选民说明 被提名者不同意当候选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