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全部回答

2016-05-06

224 0
     确定选区划分的标准,目的在于通过合理划分选区从而使 选举产生的代表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或者说,使选举尽可能 更多地包容和反映各方面的利益。 由于历史传统、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影响,各国具体的选区划 分方式不尽相同。
  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是采用地域代表制,即按 地域划分选区。  不过,有些国家的选区划分与行政区域的划分 相一致,如果行政区域变更,选区也相应变更;但有的国家选区 的划分并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地理特征、公认的传统区界等都 可以作为确定选区界域的标准。
  为了使选区的划分有相对的稳 定性,有的国家规定,选区不经法律程序不得变更;有的国家由 行政当局在每次选举时决定选区的划分。   为了实现选举的公平和平等,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国家在划 分选区时,一般都以人口比例为基袖,使每一代表和议员所代表 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按照这一标准,应选代表名额相同的遶区 的选民数量应大致相等。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各选区 的人口也在变化。因此,大多数实行地域代表制的国家都强调 按地理或行政区域来划分选区,并强调应根据人口的变化而不 断改划选区,即根据人口流动情况或定期的人口普查结果来调 整选区的划分,以保证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的准确性。
    除地 域、人口因素外,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派别斗争、经济发展程度、 民族分布状况,甚至交通状况等都可能影响选区的划分。 除了按地域代表制划分选区外,西方有些国家还提出按职 业代表制划分选区。
  所谓“职业代表制”,就是按职业团体如工 会、农会、商会、银行、保险等行业或界别划分选区选举代表。  主 张者认为,以地域划分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不能代表一个地区 各种职业团体的不同利益诉求,选民也不可能随时给选举产生 的代表发布指令或给予有效的监督,因而这种代表制不是真正 能够代表选民意愿的。
  他们主张,只有以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 代表,才能更好地代表本团体的共同利益,并接受选举团体的指 导与监督。  但是,从世界各国的选举实践来看,职业代表制还只 是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理论,真正按职业团体划分选区的几乎 没有,个别国家虽然曾做过一些尝试,但收效甚微。
   根据选举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的选区可以按居住 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目前 在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 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 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优点主要包括:一是由于选民需要 解决的问题很多都在居住区域内,因此,选区与选民利益联系密 切。二是居住区域内的选民之间没有工作单位中的隶属关系, 选民地位更为平等。
  但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在组织选举方面工 作量和难度较大。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优点是组织选举方便 省事,选民对候选人比较了解,但缺点是有些选民不在本地区居 住,只在本地区工作,与本地区的利益关系不密切,对本地区的 一些事务也不很关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城镇里,大量的“单位 人”转变为“社会人”,职工与单位的关系淡化,在这种情况下, 要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在以往妁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提出,一些居民区人口数与 选民数很不一致,能否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划分选区。
   对此,1986年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组作出 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提出:“划分选区应当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为原则。  ”因此,选区应当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为原则划分,不能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