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足额购买社保,员工能否解除合同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按照员工的应发工资数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及时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除非该数额高于法定的最高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未依法”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未依法”指的是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帮员工购买社保,只要按照当地规定的险种购买了社保,即便不足额购买,员工也不能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全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按照员工的应发工资数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及时足额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除非该数额高于法定的最高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的“未依法”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未依法”指的是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帮员工购买社保,只要按照当地规定的险种购买了社保,即便不足额购买,员工也不能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足额”应当包括三层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数额要足。
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就应当属于“未依法”,员工就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之义务。
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缴纳,均应视为未依法缴纳,如果严格依法执行,应当允许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可见,广东的做法是没缴社保的(既包括五大险种都没缴,也包括部分险种没缴),才允许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索经济补偿;如果五大险种均已缴纳,但是缴费基数不足则不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与完全未缴纳社保相比,未足额缴纳社保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明显小很多,而解除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结,法律后果比较严重,并且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相对比较复杂,实践中未足额缴费的原因可能比较多,不一定是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
因此,如果允许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索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而言不太公平,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未足额购买社保同样构成未依法购买社保,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上述情况,对该问题的处理也不宜太过绝对,而应考虑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大小综合判断。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