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退伍军人创业有什么贷款政策???
贷款政策没有发现,税收等优惠政策很多。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
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10
号
)
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
除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全部
贷款政策没有发现,税收等优惠政策很多。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
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10
号
)
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
除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
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
=(
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
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
÷
企业职工总数
×
100
%
)×
2
。
二、
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
当年新
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
30
%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
30
%,但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
=(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
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
÷
企业职工总数
×
100
%
)×
2
。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
凡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
税务
机关审核,每吸纳
1
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
2000
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
可结转至下一年继承扣减,
但结转期不
能超过两年。
三、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
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10
号
)
下发后从事
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从事个体经营
(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外
)
的,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
3
年内免征
农业税。
3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
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
(yi3 ji2
xiang1 guan1 ji4)
术培训业务,
家禽、
牲畜、
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
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
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10
号
)
下发后新组建的
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
分立、
改制、
改组、
扩建、
搬迁、
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
“
服务业
”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
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
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
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
《通知》
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顿条件,
并与安顿地民
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
((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
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
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假如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
定的优惠政策,
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
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但不能
累加执行。
七、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
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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