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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上挖坑致使行人受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在地上挖坑致使行人受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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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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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苏小文为翻盖自己的房子,在路边挖了个一米见方的石灰坑,里面已经充满石灰。第二天深夜,从外地赶回家的刘大富不知挖坑一事,一脚踏空落入石灰坑。虽及时爬出,但也造成面部及四肢的灼伤。
  刘大富所受的损害应该谁来承担责任?这是一起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我国《民法通贝lj》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之一。构成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应具备如下要件:①须有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指加害人在公共场所、道边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
    ②须受害人受到损害。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一般为人身损害,如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也包括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的支出等。③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加害人的挖坑等行为,就不会有受害人的受损后果。
  分析本案可以知道,苏小文在通道边上挖坑存放石灰,但在坑边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比如在周围设置障碍物等防止行人不慎跌落坑中。  因此,对刘大富烧伤后果,苏小文有过错。
  所以,苏小文应当承担赔偿刘大富损失的责任,承担刘大富相应的医疗费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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