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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想要取得本村的宅基地,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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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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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在第62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是农村村民,特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一般是不允许申请使用宅基地的,这是关于申请宅基地的主体的总的原则。
    但是对于具体的条件,在法律这个层次上,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某些省、市在《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办法,或者单独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宁波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且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4)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5)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经其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其配偶申请宅基地。”再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政策,集合各地区的不同做法,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条件:(1)无房居住的农村村民;(2)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3)已经具备分户条件且家庭现有住房确实困难难以安排的村民;(4)为实施村镇规划、移民扶贫搬迁规划需要易地建新拆旧的村民。
    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和港澳台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应该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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