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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劳动 合同法》及其实施条列中的合同这一概念?

怎样理解《劳动 合同法》及其实施条列中的合同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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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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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一般而言,合同,又称为“契约”或者“协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但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合同具有“劳动”的特色,因此有别于一 般的合同,其主要的区别如下:(1)订约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劳动 合同法》中的合同的订约主体虽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的地位却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
    因为,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经济上的明显优势,而劳动者在经济上因为要获得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而处于劣势。而我们知道,一般的民事合同强调 的是订约主体的地位平等,但是这一点不完全适合劳动合同。
  (2)合同 标的具有特殊性:《劳动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标的为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  而一般合同的标的为行为,即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行为。(3)合同履行具有从属性:劳动者一旦同用人单 位订立劳动合同,加人用人单位,那么就应当遵守和服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
   这一点不同于一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不从属的特点。
    (4)体现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性:《劳动合同法》中的合同,其大部分的内容均由国家 的强行法特别地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一般合 同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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