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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那若公司安排我从其一个公司到一个公司(比如一个是该公司的工厂,一个是该公司的销售公司,但各有独立营业执照,应该属于独立的不同公司),是符合这条规定所说的情况吗?如果是这个情况,那假如我服从安排去了另一个公司,以后万一有纠纷了,我要怎么证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这一点呢,(并没有获得书面的调动文书之类的)我只要不签署在原单位是我主动要离职之类的那种文件,能证明非本人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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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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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公司调到另一个公司,是否是企业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确定: 1、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计算连续工龄。 2、原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进入新公司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假如你服从安排去了另一个公司,既未得到经济补偿,也未重签劳动合同,符合调动的要件。若原单位要求你签署是主动要离职之类的文件,那就不是调动而是整人了。

2012-01-08

202 0
是的。 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原用人单位向你出具调动工作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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