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单位全额集资的,说是房屋产权归个人的,单位在集资的时候没签购房合同,只是有单位公章的收据,这样的房子该怎样处置?
这个不是问题,没有房产的房产和有房产证的房产一样,该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比如离婚,只要是在婚姻期间出资购买,当然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一人一半。考虑到方便操作,可以房子判给单位职工那方,由其给对方一半的房款。 如果是继承,则在分割出共同财产后,余为遗产,依法分割。
房产证是表征房屋归属的国家登记凭据。
由于生活中的各种原因,有很多房屋可能没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即使有房产登记证明,其记载与真实的财产归属也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没有房产证,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是确实属于个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处理方法与其他财产没什么区别。
如果有房产证,但实际上房产证上的记载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法院也不能擅自作出裁判,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等财产归属明确后再进行处理。
你说的这种情况,单位建房的问题是很常见的问题,法院不可能因为没有房产证就拒绝处理和裁判这个案件。单位集资建房,如果有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建方时的单位文件,说明房屋是个人所有的,单位不享有产权的,同样按其他财产一样进行分割。
如果房屋是带有单位福利房性质的,单位具有一定的支配权的话,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分割。
房产证在法院裁判过程中,只有推定作用,没有决定性作用。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楼主的观点是对的,由于国家实行产权登记制度,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以取得产权证为准。单位集资房屋所有权尽管说是归个人,但在法律上并没有取得所有权。这在离婚诉讼上确是一个难点问题。
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是为样解释的:“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法院不会直接对该房进行产权分割,而应该根据居住条件和扶养子女等方面的因素判决这房由夫妻的一方使用。
待到当事人取得该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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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房产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应该征求单位意见,如可分割,可在诉讼中与法院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