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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案例:张三曾于1998年3月1日借款21万给李四,李四写下了借条.2001年3月15日,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 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计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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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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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条是没有写明偿还时间,则从出借人主张偿还之日计算诉讼时效。也可以双方另行商定。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 属于另行商定,即从2001年3月15日计起的一个月内,即2001年4月15日前李四应当偿还,到期不还则从此时起计算时效为期二年,到2003年4月15日止。

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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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为2年。
   你说的案例中没说明具体的还款日期,如果有,则诉讼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如果张三在还款期限到后2年内催促李四还款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催促日重新计算两年期限。   如果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以按合同法第61条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张三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李四一旦承诺于何时还钱,诉讼时效就重新开始计算。
  如果李四明确拒绝还钱,张三则应当在其明确拒绝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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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还款时间不明确,所以不好确定时间,你去法院起诉把,不要超过两年,注意证据问题,要证明对方欠你钱,你可以这样取正,你说李四你啥时还款你写给书面字据,有了这个签条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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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你说的案例中没说明具体的还款日期,因些不能确定张三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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