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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的计算!!

请问东莞最低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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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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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90元/月,折算小时标准为4。12元(即月工资690元除以167。36小时/月)。 加班费的计算,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执行。
     问题补充: 1、最低工资包含生活费和住宿费,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并不违法。 2、底薪:440,周一至周五加班费:3。6,周末4。2元,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克扣工资行为。
   3、只需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供证据证明加班费发放违法,或举报单位不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即可。  。

2007-07-14

119 0
一天八小时制,超过八小时算加班.星期六,星期天公休日.

2007-07-11

146 0
    加班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
    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
    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东莞最低工资: 报纸报道东莞工资珠三角最低,劳工缺口三十万,政府规定法定工作时间内最低690元(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大部分工厂违反劳动法增加工作时间,现在由于劳工缺口几十万,招工难,大部分工厂普工工资650-800,工作时间每天8-10小时,带薪假每月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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